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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29 17:32 浏览次数: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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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22-12-29 17:32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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