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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29期 信访部门以外其他机关、单位如何受理信访事项?(四)
发布时间:2026-05-20 10:16 文档来源:巴彦淖尔市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受理争议

(一)管辖权争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1.协商受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协商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由其中的一个机关、单位受理。一般情况是,该机关、单位与发生受理争议的信访事项的关系更加密切,或者该机关、单位受理在先。(2)由争议的机关、单位共同受理。也就是该事项由两个机关、单位联合办理。

 

2.决定受理。如果受理有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单位。比如,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的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或政府之间存在受理争议,则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决定受理机关、单位。又如,两个同一级别的不同党委或政府之间存在受理争议,则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党委或政府决定受理机关、单位。

 

3.协调处理。由于信访问题错综复杂,多重交织,综合性、关联性强,特别是有些事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受理有争议但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这样就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协调处理是指明确责任分工和化解方案,并不是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直接作为受理机关、单位。对于实践中某机关、单位受理后发现自己对该事项没有管辖权的问题,《信访工作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出于方便信访人的考虑,对于已经受理的事项,不能在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后向信访人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应当与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协商并将事项移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二)管辖权继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1、机关、单位分立,即一个主体分解为两个以上主体。一般有两种情况:(1)新设式分立,指撤销原机关、单位,分立为两个或以上新的机关、单位。(2)派生式分立,指原机关、单位存续,分出部分设立一个以上新的机关、单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就是分立后,继承该事项所涉及职权的新的机关、单位。

 

2.机关、单位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主体集合为一个主体。一般有两种情况:(1)创设式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单位归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单位,原机关、单位消亡。(2)吞并式合并,是指一个机关、单位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机关、单位,合并后只有一个机关、单位存续,被合并的机关、单位消亡。“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就是合并后新的机关、单位。

 

3.机关、单位撤销,即一个主体的资格从法律上丧失。撤销一般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1)该机关、单位被解散。对于这种情形,原机关、单位虽然丧失了法律资格,但在其享有资格期间所实施的行为效果应由其撤销机关、单位承受。所以,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原机关、单位被撤销的,由撤销原机关、单位的机关、单位受理该信访事项。(2)授权机关、单位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已满。在这种情形下,授权主体的行为效果由给予授权的机关、单位承受。所以,受理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为授权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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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29期 信访部门以外其他机关、单位如何受理信访事项?(四)

发布时间: 2026-05-20 10:16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受理争议

(一)管辖权争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1.协商受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协商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由其中的一个机关、单位受理。一般情况是,该机关、单位与发生受理争议的信访事项的关系更加密切,或者该机关、单位受理在先。(2)由争议的机关、单位共同受理。也就是该事项由两个机关、单位联合办理。

 

2.决定受理。如果受理有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单位。比如,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的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或政府之间存在受理争议,则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决定受理机关、单位。又如,两个同一级别的不同党委或政府之间存在受理争议,则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党委或政府决定受理机关、单位。

 

3.协调处理。由于信访问题错综复杂,多重交织,综合性、关联性强,特别是有些事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受理有争议但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这样就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协调处理是指明确责任分工和化解方案,并不是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直接作为受理机关、单位。对于实践中某机关、单位受理后发现自己对该事项没有管辖权的问题,《信访工作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出于方便信访人的考虑,对于已经受理的事项,不能在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后向信访人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应当与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协商并将事项移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二)管辖权继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1、机关、单位分立,即一个主体分解为两个以上主体。一般有两种情况:(1)新设式分立,指撤销原机关、单位,分立为两个或以上新的机关、单位。(2)派生式分立,指原机关、单位存续,分出部分设立一个以上新的机关、单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就是分立后,继承该事项所涉及职权的新的机关、单位。

 

2.机关、单位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主体集合为一个主体。一般有两种情况:(1)创设式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单位归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单位,原机关、单位消亡。(2)吞并式合并,是指一个机关、单位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机关、单位,合并后只有一个机关、单位存续,被合并的机关、单位消亡。“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就是合并后新的机关、单位。

 

3.机关、单位撤销,即一个主体的资格从法律上丧失。撤销一般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1)该机关、单位被解散。对于这种情形,原机关、单位虽然丧失了法律资格,但在其享有资格期间所实施的行为效果应由其撤销机关、单位承受。所以,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原机关、单位被撤销的,由撤销原机关、单位的机关、单位受理该信访事项。(2)授权机关、单位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已满。在这种情形下,授权主体的行为效果由给予授权的机关、单位承受。所以,受理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为授权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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