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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治化应知应会】关于“信访”,这些知识要懂得
发布时间:2026-05-20 文档来源: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对涉法涉诉信访,要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一、如何提出信访事项,一般有哪些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什么是走访?                    

信访人到各个机关、单位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当场提出信访事项的,称为走访。

三、什么是越级走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应超过两级机关、单位,即“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比如,信访人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是乡镇一级政府机关,“上一级机关、单位”是县区政府机关。因此,到县区政府机关以上的市、省和中央国家机关反映宅基地问题都属于越级走访。

四、什么是信访事项“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五)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五、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六、信访部门如何处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类来访事项?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来访事项将区分性质,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一)求决申诉类初次越级走访。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

(二)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

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向法院、检察院或政法机关反映。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经登记受理或正在办理,如需了解具体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向该机关、单位或者辖区信访部门反映提出,无需重复到上级机关、单位走访。

(四)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

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五)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答复,但信访人超出复查(复核)期间,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了解是否已经收到书面处理意见,若未收到,则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索要处理意见,并以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确属30日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引导其向复查复核办公室反映。

(六)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引导信访人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七、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四应当七禁止”指什么?

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

(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项、理由。

(二)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走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威胁、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组织网上恶意群投。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违反相关规定,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