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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22期 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特殊要求(二)
发布时间:2026-04-22 文档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信访事项的走访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检察院有特定的级别管辖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据此,与一般信访事项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反映不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级别和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