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帮扶救助专门作出安排,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根据信访人在信访行为中发生的不同情况,救助的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反映生活困难问题的信访人;二是合理诉求解决后,仍存在无稳定就业或收入来源、身患重病或近亲属患有重病,无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无法有效履行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等困难情况的信访人;三是诉求无理但存在上述困难情况的信访人。
开展救助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收集信访人的收入、住房、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信访人在生活、医疗、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系统设计帮扶救助方案,实施精准帮扶,在解决实际困难中打开信访人的心结。同时,加强动态跟踪和定期评估,对信访人经过帮扶救助后摆脱困境的,要适时引入救助措施退出机制,引导信访人自力更生、自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