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被追究相应责任。《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涉及信访事项发生、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的所有主体,都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各项职责,明晰责任划分、强化依法履职,本系列将围绕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信访部门的责任、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四个方面依次开展解读。
其他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有关机关、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的其他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3.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6.打击报复信访人;
7.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