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被追究相应责任。《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涉及信访事项发生、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的所有主体,都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各项职责,明晰责任划分、强化依法履职,本系列将围绕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信访部门的责任、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四个方面依次开展解读。
信访部门的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2.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3.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6.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7.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