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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12期 信访责任追究① | 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01 文档来源: 浏览次数:

 

    责任追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被追究相应责任。《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涉及信访事项发生、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的所有主体,都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各项职责,明晰责任划分、强化依法履职,本系列将围绕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信访部门的责任、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四个方面依次开展解读。

 

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引发信访问题的责任,指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